关于考核录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更好地满足广大基层农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市局决定考核录用部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一、考核录用条件 (一)考核录用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者具有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人大、政府法制工作五年以上; 3、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4、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5、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4、律师、公证员被吊销执业证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报名程序 (一)报名人员须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无职业、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各2份)。包括原单位批准退休、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式文件、失业证、待业证、退休证,或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乡(镇、街道)出具的无职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免冠二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二)县司法局在审查的基础上,将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集中统一考试,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向市局推荐7名人员参加市局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者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三、报名时间地点 (一)报名时间:8月9日、10日。 (二)报名地点:沂南县文化路16号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咨询电话:0539-7901929。 沂南县司法局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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