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卓云 于 2012-6-22 15:44 编辑
今年10月1日起,我省将实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这也意味着暂住证制度在我省将成为历史,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将享受更多的和当地居民同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
《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和3年。
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以享有更多权益和公共服务。除了驾驶证申领、机动车登记、子女义务教育入学等享受同等待遇外,具有本省户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5〕118号颁布,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订)同时废止。
但流动人口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申领暂住证的,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办法》还提到,将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居住登记、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专家观点 一字之差, 多了权益和服务
“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一字之差,其实体现的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说,“暂住证”的背后有着城市对流动人口的一种歧视,含有的是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居住证”则多了平等,其最大的变化是居住证随之带来的还有流动人口享受城市公共服务的权益。《办法》第三章专门增加了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占了很大篇幅。
“《办法》中的很多规定都是体现了城市服务均等化的理念。”张法水说,从新办法和老办法的名称也能看出不同,“原来的是《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而即将实施的是《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除改变了暂住人口的称呼外,还多了‘服务’二字,这表明办法制定的宗旨和目的有很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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