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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8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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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临沂6月17日讯(记者 庄红 通讯员 李久彪)2013年6月5 日,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汪识德帮助伪造证据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被告人汪识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据悉,被告人汪识德是该院因帮助他人伪造证据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惨祸,在瞬间发生
2009年12月25日18时许,沂南县某公司职工李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县城澳柯玛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2号线杆处,追撞于因故障停放的农村老汉朱某驾驶的搅拌机尾部,造成李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0年1月6日,沂南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朱老汉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为索赔损失,李某的近亲属于2010年1月12日将朱老汉诉至沂南县法院。
邪念,在一念之差形成
事故发生后,惊魂未定的朱老汉连忙向雇佣自己的老板滕某作了汇报,因为滕某于2009年夏天即承揽了沂南县滨河大道路沿石工程项目,并雇佣朱老汉负责路沿石的加工和运送.途中,牵引搅拌机的拖拉机出现故障停靠在路边维修,当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并最终酿成惨祸。按理说,作为老板的滕某理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善后事宜,可偏偏此时一向喜欢耍小聪明的工地技术员汪识德闪亮登场了,在一念之间他给滕某出了个“妙计”:让朱老汉顶责,为工地免责。在如此这般反复串通后,汪识德打电话给朱老汉,让其在交警面前谎称拖拉机是朱自己的,与工地无关。起初朱老汉怕对自己不利,不愿意。汪识德哄骗他说:“你就是先给顶个名,其他的事不用管,回来工地会处理。”朱老汉无奈照着做了。为了让工地与事故彻底撇清关系,汪识德及滕某等人又哄骗朱老汉签订了一份拖拉机“买卖合同”及路沿石“加工定做合同”,“证明”肇事拖拉机在事故发生前已被朱老汉买去且事故发生前路沿石加工定做工程也已转包给了朱老汉。由于汪识德安排“周密”,且朱老汉当庭自认,沂南县法院于2010年4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朱老汉赔偿李某近亲属各类经济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当朱老汉想当然地认为工地会按之前的承诺给被害人亲属作出赔偿时,却发现滕某等人迟迟没有出钱的意思,最终竟是甩手不管。由于滕某根本没有履行赔偿义务的打算,法院依法定程序对朱老汉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朱老汉在拘留所内才道出实情:我是被逼的呀…!
真相,在法律面前还原
由于案情重大,沂南法院立即召开审判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中止原判决执行,启动再审程序。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沂南法院审监庭庭长于存学接手此案后,感到案情颇有蹊跷,多次找到滕某、王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然而,腾、王二人依然抱有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为查清事实真相,还当事人一个公道,沂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以涉嫌伪造和帮助他人伪造民事证据为由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沂南县公安局经缜密侦查,终于掌握了案件主谋汪识德的主要犯罪事实,并于2012年9月20日将其刑事拘留。王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如实交代了策划、串通、伪造民事证据、企图逃避民事赔偿责任的全部过程。与此同时,腾、王二人还积极筹措资金,与李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实际赔偿13.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宣判,在情与法中交融
2013年4 月22 日,沂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汪识德帮助伪造证据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法庭上,王某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表示认罪悔罪,痛改前非。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识德帮助民事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其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鉴于被告人汪识德的行为被及时发现并已纠正,其当庭认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又帮助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宣判后,汪识德表示服判不上诉。至此,这起帮助伪造证据案历经四载,终于落定尘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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