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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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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
5年前,已婚的王先生在某外国语学校任教,认识了正在读高三的莉莉,莉莉毕业后,王先生被调至一所知名高中任教,但双方仍保持联系,王先生甚至瞒着妻子与莉莉发展成情人,自2011年以来,王先生分29次给莉莉帐户打了5、36万元。
到了今年初,两人分手。今年3月,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莉莉归还5、36万元。
王先生认为,这些钱都是借款 ,莉莉认为这些钱都是王先生赠与的。
法院认为 ,从两人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王先生与莉莉来往密切且关系暧昧,不排除部分汇款有赠与的可能,遂判决其中2、5万为借款,莉莉应当归还,其余属赠与。王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
王先生的妻子得知此事后,认为剩下的2、86万元赠与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莉莉根本无权获得,于是今年8月28日,王先生的妻子将王先生与莉莉一同诉至法院。
庭审时,王先生同意妻子的诉求,认为莉莉明知自己有老婆,还以欺骗的方式向他索要赠款,赠款来源于他的稿费和加班费,是他与妻子的共同财产,莉莉无权获得这笔赠与的钱,赠与行为应当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身为人民教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自己的学生赠与款项,说明他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王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莉莉是以欺骗手段获取
赠款。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10月16日,法院依法驳回王先生妻子的诉讼请求。(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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