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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8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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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
根据新修订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老年人持身份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将享受八项优待。 具体如下:
1、就诊、化验、检查、资费、取药优先,需住院治疗的,优先入住;
2、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70周岁以上免购门票,不满70周岁半价购买门票;
3、优先、优惠乘坐景区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4、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5、政府举办或者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按照时段免费或者半价;
6、优先购买车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7、65周岁以上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满65周岁按当地有关规定免费或半价乘坐市内交通工具;
8、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据悉,修订后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规定,有关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对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康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
根据《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居家医疗机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展巡回医疗、保健、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对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康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
《条例》规定,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应当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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