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记者获悉,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有了更严格标准,将严格审批标准条件,凡达不到办学条件和要求的,一律不得颁发办学许可证。 近年来,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涌现了一批办学好、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创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办学不规范、培训质量低下、逃避监管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据介绍,为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我市将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严格审批标准条件。对新申请举办职业培训的学校,按照属地审批管理的原则,由县区人社部门参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要求,组织专家对其办学资金、设施设备、教学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认真论证和实地考察,严格依法进行审批。 对符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条件的,颁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向社会公告。凡达不到办学条件和要求的,一律不得颁发办学许可证。 同时,严格审核申办学校的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名称应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统一使用“XX县(区)XX职业培训学校”(对外宣传严禁使用不规范的简称),且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已审批的学校名称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要立即进行纠正。凡是加挂“临沂市”字样的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许可。 据悉,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行,每年签订《临沂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规范办学承诺书》,于1月底前报送原审批机关并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大众网-沂蒙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