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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1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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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guajian 于 2016-8-31 18:46 编辑
一、张庄镇大峪村张xx,2015年8月21日16时许,张xx酒后驾驶鲁q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沂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张庄镇驻地时,被执勤 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张xx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6.6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 役 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铜井镇燕子湖村李xx,2014年11月20日17时,李xx酒后驾驶鲁qxxxxx号小型轿车沿沂南澳柯玛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正阳路交汇 处时, 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李xx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3.8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其 犯 危险 驾驶罪 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
三、县建达建材服务公司原职工张xx,2014年11月19日16时许,张xx酒后驾驶鲁qxxxxx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城汉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汉 街 南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张xx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0.4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决 其 犯危险 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国网沂南供电公司职工程xx,2015年3月2日20时许,程xx酒后驾驶鲁qxxxxx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城玉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历山 路 交 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程xx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4.4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沂南县人民法院判 决 其 犯 危 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五、县工商局职工刘xx,2015年5月21日14时许,刘xx酒后驾驶鲁吉jxxxxx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历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人民路交汇处 时, 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刘xx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8.3mg/100ml, 已达 醉酒状态,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其 犯 危险驾 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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