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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播报] "双十一"别只顾买买买:理性消费 当心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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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0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
本帖最后由 卓云 于 2016-11-10 12:56 编辑

"双十一"别只顾买买买:理性消费 当心陷阱

www.langya.cn 琅琊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11-10 06:31:00 下载临沂通客户端 论坛


  临沂市工商局发布双11贴心提醒 亲,请保留消费凭证好维权
  双11是网络购物消费的旺季,也是网络消费纠纷的高发期。在一年一度的双11到来之际,临沂市工商局发布贴心消费提醒,希望广大消费者理性、安全消费,慎防落入消费陷阱。
  要理性消费。不要被“优惠”、“便宜”冲昏头脑,应尽可能地事先对所购产品进行了解。要选择正规电商。消费者应选择经营规模较大、信誉度等级较高、口碑较好、交易量大、消费者评价较高的正规电商。
  要注意了解并明确商家对于优惠的种种前置条件,对于“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等不合理条款要坚决予以抵制。要注意网络交易安全。不要在没有任何资质认证的网站下单,更不要轻易相信对方以任何理由要求直接转账至私人账户,以及通过发给付款链接页面和扫二维码方式进行付款。
  要先验货再签收。收货时应当场开箱查验,一旦发现商品有问题要立即联系商家并拒收商品。特殊物品要考虑选择快递报价或购买运费险。
  购买鲜活类商品要谨慎。消费者要慎买急于使用或保质期较短的商品,双11既是网购高峰期,也是物流的高峰期,避免因快递不快造成商品成“废品”。
  要保留消费凭证。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网络购物证据,如:聊天记录、购物记录、购物页面截屏、购物票据凭证、快递单、发货/送货单等。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及时向商家协商处理,也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投诉,或者拨打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或商家所在地的12315电话进行投诉。
  沂蒙晚报记者王泓钧
  临沂市物价局规范网络零售价格 “仅限今日”“今日特惠”等禁用
  日前,临沂市物价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严格价格监管政策的提醒书》,提醒告诫全市各网络零售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市物价部门将加强对网络销售市场价格监管和跟踪监测,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12358价格举报热线畅通,对群众反映的涉嫌网络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市物价局就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严格价格监管政策提醒:在网络上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同实体店一样,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重点防止出现下列九类价格违法行为:(一)虚构原价,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在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二)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三)虚假优惠折扣,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四)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五)声称“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等,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六)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七)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八)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九)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阿里平台上宣传“全网最低价”电商被罚20万
   只因在互联网平台上使用了“来电就给最低价”、“全网最低”等广告语,费县一电商被执行《广告法》的最低杠处罚——20万元。这家电商企业后悔不迭,称“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今年3月30日,费县工商局接到举报,称费县某工艺品厂在其阿里巴巴网店销售其生产的金蛋产品时,在产品广告中涉嫌使用绝对化用语。执法人员对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该厂负责人承认其网店中涉嫌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是其自行发布。经查明,当事人费县某工艺品厂系一家登记注册于2015年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从事石膏制金蛋加工销售经营活动。为促进金蛋销售,当事人于2015年3月4日入驻阿里巴巴网络销售平台,以每年向阿里巴巴交付3688元费用的形式建立了自己网店,从事互联网销售经营。网店的设计装潢、广告语、产品图片均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上传发布,其中在其销售的金蛋产品的宣传用语中使用了“来电就给最低价”、“全网最低”等广告语。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利用上述网店销售额已达10万元,获利3万余元。
  当事人的广告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中“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中“发布有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费县某工艺品厂做如下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执行广告法最低杠罚款标准,罚款人民币20万元上缴国库。
   沂蒙晚报记者王泓钧
  ◎相关新闻
  用“最”字做广告炒货店被罚20万
  杭州一知名炒货店因使用“最”字做广告,被认定违反广告法,今年3月22日,杭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罚款通知书,责令炒货店店主方某限期缴纳罚款20万元。
  2015年11月,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山所接到举报,称杭州一知名炒货店在货物包装袋、店门口等多处使用“最好”“最优”“最特色”等宣传用语,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遂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20万元的处罚决定。
  3月22日,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罚款20万元,并限期于4月6日前到指定机构缴纳罚款。若未在指定期限内执行处罚决定,将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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