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婷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天公布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务院审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等全文,公开征求意见。《条例》首次明确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年人均收入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条例》明确界定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统一了征收标准,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授权各省(区、市)制定。
根据《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律由县级计生部门作出。根据《条例》,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擅自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和任务、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合法收据、向征收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社会抚养费、其他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都将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条例》进一步明确,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同时强调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挂钩。 《条例》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依据。 此外,县级计生部门应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和征收标准,县级财政部门应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总额,接受监督。 同时,《条例》还对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作出调整,确定由户籍地予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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